欢迎您的访问,武汉体检网,武汉地区唯一的体检预约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在线客服
· 体检前必空腹,但能喝水吗?
· 问:做TTM检测是否不用做其
· 问:女性及老年人做什么套餐合
· 问:武汉体检网是什么机构?
· 问:哪些人群需要定期体检?
· 问:健康体检应该多久做一次?
· 问:经期为什么不能做妇科检查
· 问:女性体检应该如何选择项目
· 问:武汉体检网官方QQ号是多
· 问:高血压患者生活注意什么?
· 问:健康体检注意哪些事项?
· 问:照X光注意哪些事项?
· 体检必知的6大注意事项
· 常规体检的注意事项
· 问:抽血化验前该注意什么?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文章列表
文章列表
“禁查乙肝”,武汉医院左右为难
发布时间:2010/10/9
 
   本报讯 (记者 余乐 祁燕 实习生 刘丽君 鄂云) 今年2月,国家三部委联合下文,要求在入学和招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然而,3名乙肝“斗士”近来明查暗访武汉133家医院,却仅有10家按章办事。对此,行业主管、医院代表均希望国家关于禁查乙肝的细则早日出台。

  单位出证明 医院就敢查

  原以为无法落实国家三部委通知的只是少数单位和医院,经核查这一调查结果,不禁让记者大吃一惊:违反通知精神,在入学、入职体检中检查乙肝项目的不仅有县级、市属的知名医院,更不乏同济、协和、武大中南、武大人民等省部属大医院,究竟是何原因让他们选择照查不误?

  昨日,武大人民医院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也很矛盾,此前看过一些报道,知道国家对入学、就职的乙肝检测有保护政策,但我们一直没得到明确的标准,比如到底哪些行业、岗位是可以查乙肝的,卫生主管部门也没对此下发文件,所以我们还是按以前的方法来,遇到有强烈要求的单位,由他们出证明盖章,我们才会查。

 对于国家三部委连续下达的12号文及38号文,有的医院则直接表示无辜,“根本还没有看到文件”。

 而事实上,根据人社部发[2010]12号文,单位如果因特殊需求要查乙肝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显然,仅仅单位盖了章,并不意味着有了“通行令”。

 昨日上午,看到本报报道的武汉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李林书向本报打来电话,希望了解家政行业,特别保姆、月嫂这些职业是否属于可以检测的范畴。

 他介绍,新规出台,许多保姆纷纷叫好,以往每次换雇主都要查乙肝,今后就可以免了。谁知一到家政公司,领到的体检表格仍包括“乙肝两对半”,家政公司无可奈何:“如果不愿意查,就不会有人请。”

 记者走访询问了汉口多家家政公司,保姆的现象具有代表性。现在几乎所有的雇主出于为家人,尤其是孩子健康的考虑,要求保姆必须查乙肝。李书林说,他们也不愿强制要求保姆查乙肝,但不查,雇主自会选择能查的家政公司,生意流失;而查了,将面临劳动部门的查处。

  健康证可否代替乙肝检测?在操作中,一些家政公司为员工办理健康证来“变通”,内容包括甲肝、戊肝、胸透及肝功能转氨酶等。但很多雇主一看没有乙肝项目,依旧不同意。

 省卫生厅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目前三部委的发文将尽快下达,我省卫生部门尚无相关执行细则。经查询相关文件资料,也未发现关于保姆是否为特殊职业的界定。

附:       

           人保部等三部委发通知要求加强乙肝检测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卫生部办公厅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推荐给QQ/MSN上的好友 || 浏览了:1659次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乘车路线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友情链接 | 客户之声
Copyright(c)2010 www.whtijian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7-83630291(客服)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5楼
鄂ICP备11001570号 Design by Guule